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海关总署准入
依据法规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为中国海关总署)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118号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现为中国海关总署)对进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适用对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具体分类:植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单细胞蛋白类饲料、天然矿物质类饲料、宠物食品、配合饲料、陆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
材料清单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流程介绍
1、输出国官方检疫主管部门根据贸易需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为中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提出书面申请。
2、中方根据申请,向输出国提交一份涉及进行该种产品进口风险分析资料的调查问卷,请输出国答复。
3、在收到输出国就调查问卷的答复后,中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在对以上资料评估的基础上,中方将考虑是否派出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
4、在风险分析工作完成后,中方将考虑是否提出从该国进口该种产品的检疫议定书草案或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双方就此进行协商。
5、在双方就议定书或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议定书或卫生要求的规定开展该种产品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