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国内收货人备案
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适用对象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化妆品,具体分类为:肤用类化妆品、发用类化妆品、美容类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海关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材料清单
- 1.《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 6.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