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等食品准入
依据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口食品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适用对象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其他类型的食品,按照简易方式登记。不归入此类。
材料清单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流程介绍
1、输出国官方食品主管部门根据贸易需求,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肉类输华书面申请。
2、中方根据申请,向输出国提交一份该种产品进口风险分析的调查问卷,请输出国答复。
3、在收到输出国就调查问卷的答复后,中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在对以上资料评估的基础上,中方将考虑是否派出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备注:如果输出国非首次输出该肉类种类产品,调研问卷风险评估结束后即完成评估审查工作。)
4、如果输出国本次申请的输华产品是首次申请出口中国那么在实地考察完成后,中方将拟定从该国进口该种产品的检疫议定书草案或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双方就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议定书并确认卫生证书和内容。
5、以上评估审查程序结束后,输出国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供在华注册企业的产品种、类签兽医官等信息。企业被列入输华食品产品名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